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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许可
2008-06-15 15:17  文章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依据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38号)
(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第93号令)
二、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六)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七)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八)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程序
(一)申请
  申办屠宰厂(场)者,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初审
市商务局按设置规划、定点条件进行初审。未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应说明理由。
(三)审查
初审合格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农委、环保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会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做出同意定点的批复。
(四)发证
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市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核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四、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延长。
五、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职工人数等;
(三)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占地面积、屠宰量、规模、设备、设施、产品质量和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
(四)设置屠宰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主要有利条件,着重说明设置屠宰厂(场)必须具备的各项法定条件能否达到并提出科学依据;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县(区)申办屠宰厂(场)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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