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发放、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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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13 11:29 文章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一、审批依据:
1、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2、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二、申报条件: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的条件: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三、材料目录:
1、申请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提交: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6)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领《资格证书》需提交: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2)商务部的批文复印件;(3)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入帐单复印件或备用金保函。
3、证书年审提交:
(1)年审申请表;(2)《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经市商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于15日内专文报商务部;不符合条件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
2、申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企业直接将所需材料交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
3、证书年审,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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