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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008-06-13 11:27  文章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
  3、《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申报条件:
  1、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加工企业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
  2、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3、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正式的申请报告;
  2、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的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进出口合同;
  5、市商务局出具的生产加工能力证明;
  6、相应的加工贸易申请表(专用程序统一打印)。
  四、办理程序:
  企业上网录入合同申请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省商务厅,经网上确认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业务批准证。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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