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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005-11-28 22:00  文章来源:宿州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 〕 16 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 1995 〕 109 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1999 〕外经贸管发第 314 号)

     二、申报条件: 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加工企业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 D 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

     三、申报材料: 企业正式的申请报告;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的证书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进出口合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加工能力证明;相应的加工贸易申请表(专用程序统一打印)。

     四、办理程序: 企业上网录入合同申请信息,通过网络发送到市商务局,经网上确认后,将有关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业务批准证。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告知。

     五、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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