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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09-04-30 16:51  文章来源:宿州市商务局、宿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宿州中心支行、宿州银监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宿商内贸〔2009〕25号

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
根据省商务厅皖商明电〔2009〕35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发展信用销售的重要意义
  商业信用销售,是在商业销售过程中不以现金作为支付手段,而以信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实现商品、服务与付款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的一种销售形式,它包括企业之间的赊销、分期付款,还有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分期付款、延期付款。
  推动商业信用销售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不仅可以扩大国内需求,刺激消费增长,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信用与实体经济的密切结合;而且还能放缓信用风险,改善市场诚信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当前大力发展商业信用销售,对加快扩大内需,缓解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将起到重大作用。
  二、加强信用销售体系建设
  目前,我市商业信用销售的发展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信用环境较差,买方拖欠卖方的货款司空见惯;缺乏信用销售风险分担和防范机制;发展环境不宽松,现行政策不同程度地限制和约束企业之间信用活动以及商帐追收等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受文化习惯和消费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金交易仍然是居民消费的主要支付方式。
  针对我市商业信用销售发展现状,各县区商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加强对商业信用销售组织工作的指导,促进信用机构和担保机构为流通企业的信用销售服务,协调商业银行流通企业开展信用销售融资提供便利,推动企业开展信用销售和信用风险防范分担机制的建设,引导企业利用信用销售扩大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通过专业的信用服务和管理,降低信用风险,转变经营方式,促进流通和消费的发展。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方便刷卡消费。
  各县区商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将信用销售发展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商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反馈。


           宿州市商务局 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州中心支行 宿州银监分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信用销售△  转发  通知
  宿州市商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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